一名王姓男子自稱熱心公益、在多個機關單位擔任代表、理事,指控員警與市府交通局長偷偷摸摸拍他交通違規照片、侵害肖像權,且檢舉照片合成造假,要求償10萬元。但法官逐一調查、指檢舉影像是民眾拍的,經調查局鑑定排除造假可能性,警員與交通局長沒有侵害肖像權行為,打臉這名自稱公益人士的冤枉說法。
王姓男子主張,擔任台南市警五分局北門派出所的江姓警員,於2019年2月中旬開單告發他在同年1月19日上午近9點時、騎機車在南市北區公園路附近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他不服向市府交通局申訴,仍被認定有違規行為、裁罰9百元。
王男控訴,江員與市府交通局長一直用偷偷摸摸方式拍照,他不是現行犯,江員如此偷拍、侵害其肖像權;且江員開告發單附上的檢舉照片是合成的,江接到民眾檢舉畫面未求證是否真實,即違法取締,他平日熱心公益、擔任多個機關、單位代表、理事,有一定社會地位,自覺遭到違法取締、影響名譽,為此向江員與交通局長求償10萬元。
江員與交通局則指,王男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被地院駁回;王不服、再上訴,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檢舉照片是民眾透過市府交通檢舉信箱舉發王男違規,不是員警拍的,照片是員警從民眾檢舉錄影畫面擷取出來的,行車記錄器影像都很自然,沒有造假情事;影像也沒有拍到王男臉部,沒有侵害肖像權問題。
地院法官檢視檢舉錄影光碟,發現王男在公園路上確有駛入來車道的違規行為;王男稱機車都是他自己在騎,沒有隨便借別人騎,從王男在歸責駕駛人申請書的簽名,與王男在法院書狀簽名極為相似。錄影內容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判定未經偽、變造的可能性很高;江員只是從檢舉錄影中擷取照片,照片中也未出現王男臉部肖像,王男既然否認照片中男子是其本人,則其主張遭侵害肖像權就有矛盾,因此判王男求償無據;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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