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侵權行為,就會讓人想起著作權侵權!而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而著作權侵權又可分為:
一、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二、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三、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電腦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四、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而賠償的原則有:
1. 全部賠償原則。
2.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3. 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4.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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