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市面上流通的東西,往往真假難辨,縱然已盡力檢視甚至百般確認,買到商標侵權或仿冒品,有時候也是在所難免。商標法針對侵害商標的行為除了民事責任外 ,尚有刑事責任的罰則,對於買到假貨的消費大眾,是否會有法律責任?首先,商標法對於仿冒和侵權處罰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以 「行銷目的而使用」或 「販賣 、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侵權品和仿冒品的行為。詳見商標法第四章關於罰則規定如下 :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6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因此,如果消費大眾買了侵權品或仿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用,則原則上不會有違法問題,但是切記不能轉賣,因為一旦有了意圖販售或行銷就會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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